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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336号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07-13 17:20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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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336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6121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镇三多村民委员会、十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4085公顷(果园2.8855公顷、茶园0.0039公顷、有林地1.1661公顷、农村道路0.0966公顷、坑塘水面0.2202公顷、沟渠0.03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1.477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217公顷、农村宅基地1.2133公顷、殡葬用地0.1421公顷);将灵山县土地储备中心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4525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共计6.3381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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