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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0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2017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263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2日 |
桂政土批函〔2017〕26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荔浦县2017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7〕32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7.7805公顷(水田3.1561公顷、旱地5.8983公顷、果园8.8862公顷、有林地0.4454公顷、其他林地4.6404公顷、农村道路0.1616公顷、田坎0.2321公顷、农村宅基地2.9453公顷、其他草地0.2608公顷、裸地1.154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荔浦县2017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9.054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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