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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5月1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26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26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6〕15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岩前村民委员会,穿山街道办事处汇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3903公顷(水田4.6279公顷、旱地0.2901公顷、水浇地0.4891公顷、果园0.4960公顷、其他园地0.0176公顷、其他林地0.1002公顷、农村道路0.4029公顷、坑塘水面1.8249公顷、沟渠0.1207公顷、田坎0.02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1.4893公顷(农村宅基地1.3111公顷、公路用地0.178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8735公顷(其他草地0.8199公顷、裸地0.0536公顷);同时使用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山水高乐夫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3.4782公顷(其他商服用地0.7669公顷、科教用地1.4163公顷、公路用地1.2950公顷),共计14.2313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40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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