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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5月1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坡塘至玉林民用机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256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7日 |
桂政土批函〔2017〕25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坡塘至玉林民用机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5〕179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福绵区石和镇爱国村民委员会、长发村民委员会、石和村民委员会、云茂村民委员会,新桥镇被霞村民委员会、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阳岗村民委员会、养心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4.8958公顷(水田8.9844公顷、旱地5.9776公顷、果园11.7270公顷、茶园0.9609公顷、其他园地4.3510公顷、有林地12.4211公顷、灌木林地0.2403公顷、其他林地4.7045公顷、农村道路1.3704公顷、坑塘水面3.4493公顷、沟渠0.3033公顷、设施农用地0.40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4.1960公顷(采矿用地0.3126公顷、农村宅基地3.5763公顷、殡葬用地0.307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6258公顷(其他草地1.4179公顷、裸地0.2079公顷),同时使用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28.3281公顷(公路用地28.1453公顷、水库水面用地0.059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23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41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89.0874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坡塘至玉林民用机场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4.962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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