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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4月2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临桂区2016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216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7〕21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临桂区2016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155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民委员会、花堽村民委员会、庙头村民委员会、秧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0.2340公顷(水田12.5518公顷、旱地0.0763公顷、有林地1.7112公顷、其他林地0.5736公顷、农村道路0.8494公顷、坑塘水面3.2365公顷、沟渠0.2121公顷、设施农用地0.6547公顷、田坎0.36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7174公顷(农村宅基地2.6248公顷、殡葬用地0.092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156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临桂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2082公顷(均为沟渠)转为建设用地,共计24.3160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临桂区2016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2.628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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