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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7年04月2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暨环桂公安检查站梧州市大坡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201号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暨环桂公安检查站梧州市大坡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7-04-25 15:18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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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201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广西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暨环桂公安检查站梧州市大坡站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6156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大坡镇河步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5382公顷(水田0.2950公顷、有林地1.1431公顷、其他林地0.0336公顷、农村道路0.0023公顷、田坎0.06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138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梧州市大坡镇国有建设用地0.8922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2.5690公顷土地,作为广西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暨环桂公安检查站梧州市大坡站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295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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