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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象州石龙至来宾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91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6日 |
桂政土批函〔2016〕910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象州石龙至来宾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来政报〔2015〕4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宾区城厢镇福隆村民委员会、林村村民委员会、莆田村民委员会,高安乡高安村民委员会、依滩村民委员会,良江镇独女村民委员会、良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蒙村镇大步村民委员会、歌朗村民委员会、龙南村民委员会、尧村村民委员会,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员会、迷赖村民委员会、中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6.0894公顷(水田7.6332公顷、旱地47.4006公顷、果园0.1089公顷、有林地2.5034公顷、灌木林地0.6175公顷、其他林地3.3505公顷、农村道路3.2220公顷、坑塘水面0.3976公顷、沟渠0.6549公顷、设施农用地0.0589公顷、田坎0.1419公顷)和广西农垦国有红河农场、广西壮族自治区黔江示范牧场、来宾市交通局、象州县交通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0.7334公顷(水田0.0014公顷、旱地8.0393公顷、果园0.0219公顷、有林地0.4712公顷、灌木林地0.0796公顷、其他林地1.4624公顷、农村道路0.4774公顷、坑塘水面0.0983公顷、沟渠0.0817公顷、田坎0.0002公顷),共计76.8228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该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70.9843公顷,需上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手续。须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63.07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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