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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85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6日 |
桂政土批函〔2016〕85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钦政报〔2016〕107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钦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农用地3.0391公顷(水田0.1974公顷、有林地1.8363公顷、灌木林地0.7914公顷、其他林地0.21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未利用地0.430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总计3.4700公顷。作为钦州市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197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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