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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836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16〕8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桂林市2015年度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113号)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7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27.7617公顷(水田13.4059公顷、旱地2.5912公顷、果园1.1299公顷、其他园地1.8268公顷、有林地2.5727公顷、农村道路0.3690公顷、坑塘水面1.1866公顷、沟渠1.9158公顷、设施农用地0.3346公顷、田坎0.165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686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5768公顷),作为你市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5.99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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