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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雁山区2016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6〕72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6〕72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桂林市雁山区2016年度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12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8.9899公顷(旱地0.8688公顷、果园13.0863公顷、有林地2.7218公顷、农村道路0.7189公顷、坑塘水面7.1882公顷、沟渠0.1793公顷、田坎0.0557公顷、采矿用地0.4783公顷、农村宅基地2.1563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492公顷、其他草地11.3248公顷、裸地0.162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桂林市雁山区2016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868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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