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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18〕64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自然资函〔2018〕6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坝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8〕1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融水苗族自治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7.7043公顷
(其中耕地3.4173公顷)、未利用地0.29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546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1312公顷(其中耕地0.0469公顷)、未利用地8.937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6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0.877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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