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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943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8-12-28 11:11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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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8943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国有农用地0.9483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其国有建设用地0.0001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0.9484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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