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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1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770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
桂政土批函〔2018〕77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桂林市2014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82号)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9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7.014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提质改造”实施方案和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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