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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64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8〕64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农用地9.1887公顷(水田1.4335公顷、旱地0.4745公顷、果园4.2380公顷、其他园地0.7286公顷、有林地0.0844公顷、农村道路0.8360公顷、坑塘水面1.2451公顷、沟渠0.1250公顷、田坎0.02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529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529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086公顷(其他草地0.1077公顷、裸地0.0009公顷),共计9.8270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908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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