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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639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8〕6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31.6563公顷(水田4.2239公顷、旱地16.8736公顷、果园0.0214公顷、其他园地4.3536公顷、坑塘水面4.8106公顷、沟渠0.0513公顷、田坎1.16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11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1176公顷,共计32.7739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二、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1.097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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