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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协合新造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517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2018〕51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富川协合新造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金田村民委员会、麦岭村民委员会、涌泉村民委员会、月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3204公顷(其他园地0.0257公顷、有林地0.0588公顷、灌木林地0.1477公顷、其他林地0.08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2384公顷(其他草地0.1207公顷、裸地0.1177公顷)。同时,将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水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882公顷(其他园地0.0588公顷、有林地0.02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0.6470公顷土地,作为富川协合新造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富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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