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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297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8-06-22 16:46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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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8297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6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3.3474公顷(水田1.5967公顷、旱地0.0104公顷、其他园地0.0209公顷、有林地0.3760公顷、坑塘水面1.0666公顷、沟渠0.1512公顷、设施农用地0.1248公顷、田坎0.0008公顷),作为你市2016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60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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