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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8年04月1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145号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8-04-11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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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8145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批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洞头镇洞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1103公顷(水田3.8051公顷、旱地0.0193公顷、果园0.0638公顷、有林地0.0002公顷、灌木林地1.0903公顷、其他林地2.5738公顷、农村道路0.1649公顷、田坎0.0073公顷、建设用地0.3856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3743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8.4846公顷土地,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824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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