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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1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4年度中心城市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10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4日 |
桂政土批函〔2018〕1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2014年度中心城市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3.9261公顷(其他园地0.7405公顷、坑塘水面2.4948公顷、沟渠0.438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522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06公顷, 共计3.9567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4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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