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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8年02月0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1号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18-02-09 10:24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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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81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那隆镇茶子村民委员会、枫木村民委员会、江东村民委员会、龙屈村民委员会、路司村民委员会、马槽村民委员会、清水降村民委员会、塘表村民委员会,三隆镇陈屋山村民委员会、横岗村民委员会、龙楼村民委员会、石梯村民委员会,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见田村民委员会、龙窟塘村民委员会、四联村民委员会、塘坡村民委员会,新圩镇泰屋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8.2349公顷(水田40.4697公顷、旱地18.9251公顷、果园12.1977公顷、其他园地2.1304公顷、有林地5.5960公顷、灌木林地0.2118公顷、其他林地3.3999公顷、农村道路1.5325公顷、坑塘水面1.3879公顷、沟渠1.2128公顷、设施农用地0.1151公顷、田坎1.056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5.7532公顷(其他草地5.2145公顷、裸地0.5387公顷)和灵山县水利局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4165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88.2349公顷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该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107.7517公顷,需上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手续。须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59.394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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