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1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6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839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6日 |
桂政土批函〔2017〕83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16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傍钦村民委员会、高沙村民委员会、西围村民委员会,钦南区沙埠镇田寮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埠村民委员会、桥坪村民委员会、油路村民委员会,钦南区大番坡镇沙坡村民委员会、茅坡村民委员会,钦南区尖山镇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黎头咀村民委员会、排榜村民委员会,向阳街道办事处长田街道城区社区牛头湾村,水东街道办事处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珠街道办事处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3.7036公顷(水田5.4738公顷、水浇地0.0030公顷、旱地0.2734公顷、果园0.0201公顷、其他园地0.2862公顷、有林地2.8270公顷、其他林地2.9813公顷、农村道路0.0562公顷、坑塘水面1.6077公顷、沟渠0.0377公顷、田坎0.13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966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498公顷、农村宅基地0.5768公顷、水库水面0.039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498公顷(其他草地0.0498公顷),共计14.7196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6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钦南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750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督促钦南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12月20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