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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1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770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2日 |
桂政土批函〔2017〕77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7〕97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县龙怀乡德庆村民委员会,青山镇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华村民委员会,修仁镇木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5121公顷(水田1.6349公顷、旱地0.6479公顷、果园0.22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由荔浦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282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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