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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8年01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7〕764号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8-01-12 09:14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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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7764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713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水东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024公顷(水田0.0672公顷、有林地0.0097公顷、田坎0.02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国营贝江河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5.1344公顷(有林地4.4381公顷、其他林地0.69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0.0402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国有未利用地0.074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5.3512公顷土地,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6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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