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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44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9〕44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9〕48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26号)要求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呈报的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5.7532公顷(水浇地1.2011公顷、旱地1.2321公顷、果园0.0203公顷、坑塘水面0.4743公顷、设施农用地0.4198公顷;农村宅基地2.4056公顷),作为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433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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