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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9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40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9〕40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2019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尖山街道尖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沟村民委员会,康熙岭镇傍钦村民委员会、高沙村民委员会、西围村民委员会,南珠街道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峰街道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4.0054公顷(水田8.3396公顷、水浇地0.2420公顷、旱地0.8782公顷、其他园地0.2410公顷、有林地0.0204公顷、其他林地0.0468公顷、农村道路0.1098公顷、坑塘水面3.7256公顷、沟渠0.1586公顷、设施农用地0.1208公顷、田坎0.12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2.291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485公顷、农村宅基地1.9917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2351公顷、公路用地0.0002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0.015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0106公顷(其他草地0.8813公顷、河流水面0.1293公顷),共计17.3073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9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9.459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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