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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387号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9-10-22 11:33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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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387

贵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贵港市2019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办事处、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0.0399公顷(水田1.9861公顷、旱地20.5813公顷、果园0.5353公顷、其他园地0.0145公顷、有林地0.1404公顷、天然牧草地0.0829公顷、农村道路1.2887公顷、坑塘水面4.8567公顷、沟渠0.5540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国有未利用地1.6258公顷(其他草地0.5126公顷、河流水面1.1132公顷),共计31.6657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9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2.567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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