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天等县向都镇燃气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384号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天等县向都镇燃气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9-10-22 11:32     来源:行政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19384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天等县向都镇燃气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天等县向都镇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2982公顷(均为旱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0716公顷(均为裸地),共计0.3698公顷土地,作为天等县向都镇燃气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由天等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天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298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1014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