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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19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19〕23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5日 |
桂政土批函(7)〔2019〕2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钦北区2019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钦北区2019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涉及的农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现同意将你市钦北区大寺镇大寺村委、大垌镇歌标村委的集体土地16.5527公顷(水田10.1657公顷、旱地1.6045公顷、果园1.8226公顷、其他园地0.0777公顷、有林地0.1576公顷、灌木林地0.3041公顷、其他林地0.7626公顷、农村道路0.4150公顷、坑塘水面0.2876公顷、沟渠0.2764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4公顷、田坎0.2121公顷、农村宅基地0.1012公顷、其他草地0.0841公顷、裸地0.231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钦北区2019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1.770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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