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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9)〔2019〕2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9)〔2019〕2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玉林市2019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福绵区福绵镇青岭村民委员会、下枥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2.9072公顷(水田15.2491公顷、旱地1.1396公顷、果园0.6073公顷、有林地0.8666公顷、灌木林地1.2791公顷、农村道路0.1920公顷、坑塘水面1.7708公顷、沟渠0.5438公顷、农村宅基地1.1999公顷、其他草地0.059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2019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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