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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290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9-07-31 08:54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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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290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大恩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8.1444公顷(水田4.9557公顷、旱地4.4037公顷、果园0.0571公顷、有林地17.8169公顷、其他林地28.3486公顷、农村道路0.0952公顷、坑塘水面2.3708公顷、田坎0.09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3.3767公顷(采矿用地3.0179公顷、农村宅基地0.3588公顷),共计61.5211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9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9.359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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