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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288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9-07-31 08:53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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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288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宁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南政报〔201952号)收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607号)要求以及《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呈报的2017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225.6781公顷(水浇地1.0708公顷、旱地69.7046公顷、果园30.2409公顷、有林地31.3339公顷、灌木林地0.0368公顷、其他林地21.4204公顷、人工牧草地0.8062公顷、农村道路3.9470公顷、坑塘水面56.3244公顷、设施农用地4.7655公顷、其他商服用地0.0752公顷、农村宅基地0.0945公顷、其他草地5.5151公顷、河流水面0.2257公顷、裸地0.1171公顷),作为南宁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70.775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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