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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228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9-07-03 15:48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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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228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923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26号)要求以及《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15.3571公顷(旱地9.0143公顷、其他园地0.2038公顷、有林地0.6088公顷、农村道路0.2783公顷、设施农用地0.4564公顷、田坎0.657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9181公顷;其他草地2.2197公顷),作为桂林市2018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9.014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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