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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18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4日 |
桂政土批函〔2019〕18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9〕5号)收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607号)要求以及《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7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5.8487公顷(水田1.5581公顷、旱地0.4419公顷、果园0.2195公顷、农村道路0.0669公顷、坑塘水面0.4884公顷、沟渠0.0209公顷、田坎0.0253公顷、农村宅基地1.7501公顷、裸地1.2776公顷),作为桂林市2017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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