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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132号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9-05-21 10:1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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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132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道冠村民委员会、福在村民委员会、三桂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4794公顷(水田3.0102公顷、旱地2.2603公顷、果园5.8837公顷、其他园地0.6499公顷、有林地1.9118公顷、灌木林地2.0328公顷、农村道路0.1945公顷、坑塘水面0.2648公顷、沟渠0.1782公顷、田坎0.09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407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293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兴安县人民政府、唐锦元国有建设用地0.3439公顷(工业用地0.16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1309公顷、公路用地0.0530公顷),共计17.5246公顷土地,作为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270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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