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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1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13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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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13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灵渠大道(桂兴村路口至兴西路段)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道冠村民委员会、福在村民委员会、三桂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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