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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11日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18〕64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1日 |
自然资函〔2018〕6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8〕6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8.2349公顷(其中耕地 59.3948公顷)、建设用地13.7636公顷、未利用地5.753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13公顷、未利用地0.416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9.581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工程建设和改路用地。其中改路用地1.016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该项目原申报用地中含路基用地204.8085公顷、养护站用地0.418公顷,不属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范畴,从此次申请用地中予以核减,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四、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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