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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07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大埔至社冲(大埔-凤山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8〕1008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8〕100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城县大埔至社冲(大埔-凤山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木桐村民委员会,凤山镇凤山对河村民委员会、头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4.1593公顷(水田0.5054公顷、旱地10.1290公顷、果园1.6476公顷、其他园地1.1905公顷、有林地9.0329公顷、灌木林地0.2363公顷、其他林地0.1273公顷、农村道路0.1108公顷、坑塘水面0.3213公顷、沟渠0.0703公顷、田坎0.78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2226公顷(采矿用地0.0424公顷、农村宅基地1.1801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00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6847公顷(其他草地0.4546公顷、裸地1.2301公顷);将柳城监狱、柳城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7217公顷(旱地0.5568公顷、果园0.1124公顷、有林地2.0003公顷、田坎0.05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柳城监狱、柳城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3.653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684公顷、公路用地3.285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7.8882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41.3300公顷土地,作为柳城县大埔至社冲(大埔-凤山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由柳城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柳城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1.191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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