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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4)〔2020〕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都坎村民委员会、古凤村村民委员会、林水村民委员会、四合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7037公顷(水田5.8410公顷、旱地0.6724公顷、农村道路0.0847公顷、沟渠0.1372公顷、有林地0.3706公顷、坑塘水面0.0356公顷、其他林地1.5523公顷、采矿用地0.009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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