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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3)〔2020〕3号
你市关于办理灵川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灵川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嵅村村委、七星区朝阳乡龙门村委的集体土地14.2838公顷(水田7.6702公顷、旱地1.1271公顷、其他园地0.009公顷、农村道路0.1643公顷、坑塘水面1.7138公顷、沟渠1.9328公顷、田坎0.1784公顷、农村宅基地1.0684公顷、其他草地0.419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8.806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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