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绥渌大道(原公明路)南段(福宁路—上龙大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绥渌大道(原公明路)南段(福宁路—上龙大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0-08-06 09:28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2022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绥渌大道(原公明路)南段(福宁路—上龙大道)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6579公顷(旱地3.4297公顷、果园0.1374公顷、有林地1.3326公顷、灌木林地0.1108公顷、其他林地0.4980公顷、农村道路0.14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0044公顷(旱地0.2022公顷、果园0.1771公顷、有林地0.5985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6.6623公顷土地,作为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绥渌大道(原公明路)南段(福宁路—上龙大道)项目建设用地,由扶绥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扶绥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631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83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