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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0〕16号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0-08-06 09:1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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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016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柳州市桂林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57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0.6796公顷(旱地0.6089公顷、农村道路0.0707公顷),作为你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608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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