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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9日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贺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0〕388 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 |
自然资函〔2020〕38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贺州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8〕37 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贺州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昭平县、钟山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4.2076 公顷(其中耕地87.578 公顷)、建设用地3.4138 公顷、未利用地7.0964 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9187 公顷、未利用地0.8506 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9.487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贺州段)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和“三改”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21.6377 公顷,均为三改用地),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完成土地复垦义务。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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