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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8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19〕28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5日 |
桂政土批函(7)〔2019〕2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18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灵山县2018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经依法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民委员会,丰塘镇平岭村民委员会,三隆镇石梯村民委员会,沙坪镇旧圩村民委员会,太平镇那沙村民委员会,文利镇文利村民委员会,武利镇龙舞村民委员会,烟墩镇古榕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9569公顷(水田0.1593公顷、旱地3.0548公顷、果园0.7329公顷、田坎0.009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8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214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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