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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消防支队雁山消防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雁山消防中队)搬迁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19〕120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消防支队雁山消防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雁山消防中队)搬迁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0-03-05 16:11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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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3)〔2019120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消防支队雁山消防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雁山消防中队)搬迁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你市雁山区雁山镇三立村民委员会,大埠乡草底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5359公顷(有林地2.2895公顷、其他林地0.24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1167公顷(其他草地0.1167公顷),共计2.6526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消防支队雁山消防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雁山消防中队)搬迁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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