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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灵川县城新区(定江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19〕88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 |
桂政土批函(3)〔2019〕8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灵川县城新区(定江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民委员会,灵川镇粑粑厂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9151公顷(水田4.3465公顷、旱地0.0488公顷、其他林地0.2109公顷、坑塘水面1.2301公顷、沟渠0.07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0.0859公顷(其他草地0.0859公顷),共计6.0010公顷土地作为桂林灵川县城新区(定江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灵川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4.395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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