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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19〕22号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0-01-22 15:56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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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7)〔201922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钦州市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经依法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见田村民委员会、四联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5.4839公顷(水田2.1986公顷、旱地5.2900公顷、果园17.1814公顷、有林地7.5405公顷、农村道路0.5762公顷、坑塘水面2.6271公顷、沟渠0.0341公顷、设施农用地0.3256公顷、田坎0.2467公顷、农村宅基地6.4719公顷、殡葬用地0.1109公顷、其他草地2.880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7.488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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