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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三龙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88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1日 |
桂政土批函〔2019〕88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三龙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民委员会,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9.0055公顷(水浇地9.5550公顷、旱地1.5030公顷、果园0.5986公顷、有林地5.4504公顷、农村道路0.2512公顷、坑塘水面0.0398公顷、沟渠0.3909公顷、田坎1.2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3.5962公顷(采矿用地1.0834公顷、农村宅基地0.6608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1.852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9973公顷(其他草地3.9290公顷、裸地0.0683公顷)。同时使用长洲镇政府、梧州市水利局国有建设用地0.0302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国有未利用地13.1198公顷(其他草地0.0273公顷、河流水面4.0537公顷、内陆滩涂9.0388公顷),共计39.7490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三龙防洪堤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1.058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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