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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9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880号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9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0-01-21 16:49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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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880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19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龙湖镇高旺村民委员会、新民村民委员会,长洲镇龙平村民委员会,兴龙办事处龙新村民委员会、平浪村民委员会、新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2.4218公顷(水浇地2.7337公顷、旱地2.3728公顷、果园0.9316公顷、有林地34.0909公顷、灌木林地2.7326公顷、其他林地4.5590公顷、农村道路0.3214公顷、坑塘水面4.2877公顷、沟渠0.0848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3公顷、田坎0.30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1.6640公顷(采矿用地1.0423公顷、农村宅基地0.621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9896公顷(其他草地0.8473公顷、裸地0.1423公顷);将万秀区龙湖镇政府、桂东公路管理局、水产公司、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园林处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9655公顷(旱地0.1725公顷、有林地6.6348公顷、其他林地0.6569公顷、坑塘水面4.50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梧州市水利局和梧州市园林处国有未利用地0.5150公顷(其他草地0.4001公顷、裸地0.1149公顷),共计67.5559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9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279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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