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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产60万吨高品质己内酰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83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1日 |
桂政土批函〔2019〕83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年产60万吨高品质己内酰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8.3911公顷(水田8.5231公顷、旱地1.6256公顷、果园1.3696公顷、有林地10.8118公顷、灌木林地0.0230公顷、农村道路0.4866公顷、坑塘水面4.4802公顷、沟渠0.4829公顷、田坎0.58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002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国有未利用地2.334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0.7278公顷土地,作为年产60万吨高品质己内酰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0.148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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