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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南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692号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南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0-01-16 10:17     来源: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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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9692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南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久隆镇石安村民委员会、细岭头村民委员会,那彭镇白沙村民委员会、那勉村民委员会、那彭村民委员会、那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3235公顷(旱地0.0055公顷、果园0.0103公顷、有林地1.0251公顷、灌木林地0.0064公顷、其他林地0.2694公顷、农村道路0.0059公顷、田坎0.0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0.021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广西国有钦廉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5814公顷(旱地0.0244公顷、果园0.0081公顷、有林地0.3192公顷、其他林地0.2272公顷、农村道路0.002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国有未利用地0.019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456公顷土地,作为钦南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29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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