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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9〕67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5日 |
桂政土批函〔2019〕6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涧沙村民委员会,灵田镇会林村民委员会、龙口村民委员会、上长岗村民委员会、四联村民委员会、下长岗村民委员会、正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2401公顷(有林地0.4734公顷、其他林地0.7647公顷、农村道路0.00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由你市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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